紐約州家庭關系法
第14-a部分第4細則
由市及鎮(zhèn)書記官或其正式授權的代理人按照規(guī)定認證的婚姻登記記錄副本應作為該副本所述以及所有司法、行政或其他類型的行為、訴訟或申請的事實的初步證據(jù)。就該等結婚登記證明上的事實而言,任何該等婚姻登記證明應與原始婚姻證明或其經認證的副本具有相同效應與效力并被接受。
紐約州家庭關系法
第11-a節(jié)第2細則
本人NORMAN GOODMAN,系紐約郡書記官及紐約郡最高法庭(即于此加蓋印章之記錄法庭)書記員,特此證明:即所附記錄簽署見證人或簽署人,在提供證明當日,為就職于紐約郡的經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其所有公務行為均應得到充分的信任及支持;并且,本人非常熟悉該官員的筆跡,或本人已將該官員的簽名與存檔于本人辦公室的簽名進行比較,并認為所附記錄的簽名屬實。
本人特此于某某年某月某日親筆簽名并加蓋本人公章,以資證明。
紐約郡書記官及紐約郡最高法庭書記員
0571-88272987 882729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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